8月28日,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反推销办法的期终复审裁决。以下为全文:
2019年9月3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7号公告,决议自2019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征收反推销税,反推销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244.3%~287.2%,欧盟公司30.4%,韩国公司12.5%~23.7%,日本公司19.3%~27.0%,泰国公司10.6%~28.6%,施行期限为5年。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依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完毕后,之前已对欧盟施行的交易救助办法持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施行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主张的交易救助查询及复审案子,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3年4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5号公告,决议由泰国国家石油全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继PTT苯酚有限公司在苯酚反推销办法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24年9月5日,应我国苯酚工业请求,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36号公告,决议自2024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请求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提起期终复审查询请求,自2024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到期停止。
商务部对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推销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以及对我国苯酚工业形成的危害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进行了查询。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称《反推销法令》)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决,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对我国的推销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对我国苯酚工业形成的危害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条的规则,商务部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施行反推销办法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5年8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规模是原反推销办法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9年第37号公告中的产品规模共同。详细如下:
产品描述:苯酚在常温下一般为无色针状或白色块状晶体,溶于酒精、、氯仿、甘油、二硫化碳,在室温时稍溶于水,几乎不溶于石油醚,腐蚀力强,可燃。
主要用途:苯酚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大多数都用在制备酚醛树脂、双酚A、己内酰胺、烷基酚、水杨酸等工业原料,还能够用作溶剂、试剂和消毒剂,遍及的应用于合成纤维、塑料、医药、农药、香料、染料、涂料和炼油工业等范畴。
依据商务部2019年第37号公告和2023年第15号公告的规则,各公司的反推销税税率如下:
自2025年8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确认进口货品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税额=海关确认进口货品的计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认进口货品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